复习备考

首页 > 复习备考

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(16)

发布日期:2021-04-12浏览量:553

  第五章 司法鉴定的科学基础

  第三节:种属认定原理

  ★种属认定——它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了解客体特征的人,根据客体特征,对与案件有关的客体的种类所属,或先后出现的客体种类是否相同等问题做出的判断。2005.04

  种属认定的类型:

  确定型种属认定:有利于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,有助于盘面案件性质;

  比较型种属认定:有利于缩小侦查范围;为并案分析提供依据。

  种属认定的运用:

  种属相同的鉴定结论分为:

  1、种属认定的否定结论可以否定某种事实,甚至否定犯罪人;

  2、种属鉴定的肯定结论,只能表明案件中某种事实有可能存在,不能直接证明某种事实一定存在,需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考查。

  3、种属鉴定结论所确定的物的种属范围越小,证据意义越大。

  ●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区别和联系

  区别:

  1、种属认定属于人们对客体认识的初级阶段;

  同一认定属于人们对客体认识的高级阶段;

  2、种属认定解决的问题是一种客体是何种类型的课题,或者几种课题是否属于同一类型的问题;

  同一认定解决的问题是鲜花出现的课题是否是同一个客体的问题;

  3、同一认定针对的是个体;种属认定针对的是种类

  联系:

  1、种属认定往往是同一认定的初始阶段;

  2、种属认定能够为同一认定结论提供佐证。

注: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

转载请注明:文章转载自 春学教育自考网 http://m.jschunxue.com/

本文地址:http://m.jschunxue.com/fxbk/2834.html

电话报名咨询

Copyright 2012-2021 春学教育自考网

声明:本站为江苏自考民间交流网站,最新自考动态请各位考生以省教育考试院、各市自考办最新通知为准。